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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女子撕毁离婚调解协议想推翻协议内容 被罚款1万元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

        因为离婚牵扯了太多精力造成情绪不稳定,浙江衢州柯城一女子居然在法院调解室内,当众撕毁离婚调解协议。


  意图通过损毁调解协议的方式,来推翻调解协议内容。


  10月25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抢夺、毁坏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当事人王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冲动是魔鬼
  2019年10月11日,在柯城法院第二调解室内,书记员向原告王某送达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王某突然表示对之前双方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不予认可。


  该份调解协议在法庭主持下,经过双方签字捺印确认,签字时双方均对调解内容表示无异议。


  王某通过“想再看看调解协议内容”为由,从书记员处拿走调解协议,并不予归还。书记员多次表示,让王某归还调解协议,但是王某不予理会。法官助理在调解室对王某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口头告知。


  之后,王某突然当众撕毁该份调解协议,并希望通过损毁调解协议的方式,来推翻调解协议内容。


  王某故意抢夺、毁坏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柯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法律威严与执法柔情并存的处罚
  在处罚前,法官结合整个案情,对王某进行多方了解后发现,虽然离婚是王某提出的,但离婚确实牵扯了王某很多精力,对其情绪造成一定影响。再加上现在她一个人带着孩子居住在外,平时要照顾孩子日常生活,所以才会在调解室中一时激动做出过激举动。王某的孩子还不知道其母亲的过激行为,可能受到法院拘留的处罚。


  法院认为,处罚不仅要针对王某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行为有力度,也要体现法律、法院的处罚有温度。考虑到王某要照顾孩子,维护其在孩子心中的形象等影响,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


  10月25日早上,王某拿到法院罚款决定书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其已深刻认识到错误,不仅当庭主动缴纳罚款,还自愿写下悔过书作为反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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