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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用妻子名字签字借钱 离婚后女子被判为前夫偿债

发布时间:2019年9月20日

        9月18日,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了一起关于夫妻债务问题如何偿还的案件。2011年10月,何丽丽和黎成两个人已经离婚,但是在2016年7月18日,何丽丽却和前夫黎成一起被告到了四川省J县人民法院,二人被要求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等。何丽丽当然不服判决,难道离婚了还要替前夫还债?


  一审判决:系夫妻共同债务 两人一同偿还
  从2011年3月9日起到2013年10月10日,何丽丽丈夫黎成同他人,向银行签订借贷合同,金额为5万元。


  随后,由于黎成未偿还银行这5万元及利息,被银行一纸诉状告到了J县人民法院。


  法院在2016年8月30日作出判决,一审认为,借钱时签的合同是有效的,而且因为当时何丽丽和黎成是夫妻关系,虽然何丽丽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是她在借款申请书上签了名,也就证明她知道借的这笔钱。况且她当时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何丽丽应该和黎成一起还这笔钱。


  何丽丽不满意这个结果,坚持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2017年11月17日的时候,她的申请被C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


  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妻子免于还款责任
  何丽丽没有放弃,2018年4月25日又向J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她觉得这5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她没有还钱的责任。


  检查机关经过调查,发现了一些新情况:
  原来,何丽丽与黎成在2011年10月已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为夫妻一方举债存续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此案中何丽丽与黎成早已离婚,且借的钱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也就是说,黎成在离婚之后再次申请使用贷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且经过检察机关对借款材料的核实,银行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上的签字捺印不是何丽丽本人的印迹,所以何丽丽并没有借钱的意向。


  另外,一审判决的程序不当。检查人员审查发现,一审法院给何丽丽寄的诉讼文书并没有寄到她手上。何丽丽从来没有收到过开庭传票或者电话通知,所以也没办法向法庭说明、提供他们两个已经离婚的重要事实及证据。


  基于上述事实,J县人民检察院向J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查建议。2018年12月10日,J县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认为何丽丽确实不需要承担前夫的该笔贷款。


  法院对于循环借款合同纠纷,应该注意借款期间夫妻婚姻状况是否有变化、证明夫妻借款合意的证据是否真实、判决程序是否正当等问题,需要时可借助司法鉴定技术核实关键证据。


      (来源:新浪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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