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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债务起纠纷 人民调解悉心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9年8月2日

      赵某某与陈某某于2016年12月结婚,今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因婚内债务不清,赵某某多次想从陈某某家拿回自己的私人物品和其母喻某某暂存在陈某某家的销售货物,均遭到陈某某家人的拒绝。陈某某于5月27日以家中有急事需用车为由向赵某某借用车辆,承诺两天后归还,但时至6月20日仍未归还。赵某某曾电话联系陈某某,要求他归还车辆其私人物品,陈某某在电话中口头答应,但到了归还当天,不但没有履行承诺,反而把赵某某电话拉黑、微信删除。赵某某再次到陈某某家试图取回自己的物品,但陈某某家属态度恶劣,不仅不让赵某某进门,还恶语相向。陈某某拨打110,富春江派出所接出警后,因此案涉及家庭内部纠纷,民警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富春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早在6月17日,赵某某到富春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进行了法律咨询。工作人员考虑到赵某某急需用存放在陈某某家中的私人物品,其母亲喻某某也需要货物维持生计,立即联系了陈某某,但陈某某以此事涉及家庭内部矛盾为由拒绝调解,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随即,富春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选派了家庭纠纷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赶赴陈某某所在行政村了解情况。经过走访了解到,陈某某与该镇某干部系舅舅和外甥关系,其舅舅在家族中也颇具威望,调解员立即与陈某某舅舅取得联系,希望通过他作为中间人,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协商,共同解决问题,陈某某舅舅在了解到情况后表示愿意把陈某某约来调解。


  随后,富春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之前陈某某向其小兄弟提供多笔借款均未收回。为了保障生活,赵某某与陈某某又向陈某某大姑、二姑借款二十余万,后又为了买车多次向陈某某母亲拿钱。离婚时仅简单办理了离婚手续,对婚姻内的债务纠纷均未提及,陈某某母亲、大姑、二姑因所借款项未收回,多次催促陈某某向赵某某讨要欠款,因此产生纠纷。陈某某认为,婚内借款大多是赵某某立下的字据,理应由赵某某自己承担,而所购车辆是问其大姑借钱购买,且目前由陈某某缴纳车贷,理应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返还车辆,并要求赵某某偿还其相关亲戚的借款。赵某某则认为当时所借款项均是因为陈某某将钱借给小兄弟后无法收回,因生活拮据才借,那么自己也只应该负一部分责任,且婚内所购小车记在自己名下且前期车贷一直由其本人支付,不存在陈某某提供车贷的情况,因此车辆应该返还给她,并且要求拿回当时离婚并未带走的相关衣物、财物及其母亲的相关货物,双方争执不下。调解员向双方讲解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普及婚内债务的相关法律知识,明确提出婚内债务如果是为双方共同支出,理应双方共同承担;其次告知陈某某,夫妻间的经济纠纷是正常的,但是扣押他人的合法财物是违法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接着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债务信息进行核对,将他们共同认可的债务首先理出,然后将双方存在分歧的债务进行调解,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希望双方能达成共识。调解员之前就已联系陈某某舅舅,希望其能在调解的中后期到场帮助调解。最后,在多方的努力下,重新划分了各自需承担或共同承担的债务范围,陈某某母亲同意赵某某进入家中收拾行李及相关财物。


  【案例点评】
       案件的调处,不能单单依靠乡镇调解委员会的力量,调委会应该通过走访了解,广泛发动可以使用、合理的社会力量,包括当事人家中有威望的长辈、村委会能说得上话的村干部,通过多方联合共同调处的方式,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再者,案件调处完毕应该持续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人民调解过程的完整性,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理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为了调解案件而调解,忽略了调处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真正客观地站在当事人双方角度出发,方能确保双方的利益,同时让双方发自内心地肯定调解的结果。


  (通讯员 钟艳玲 记者 陈燕)


       (来源:桐庐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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