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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男子去民政局办离婚,却发现妻子“已离婚”,这是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19年7月10日

      娄底涟源的邓先生遭遇了一件蹊跷事:与妻子前往民政局办离婚,可婚姻登记系统上却显示妻子"已经离婚"。


  原来,在与邓先生登记结婚之前,他的妻子尚未与前夫离婚。而涟源市民政局仍然给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就这样,邓先生糊里糊涂的"被"重婚了。


  邓先生遂将涟源市民政局诉至涟源法院。日前,经涟源市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邓先生与妻子的结婚证自始无效。


  2015 年,娄底的邓先生在外打工时认识了代女士,两人很快相爱,并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涟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 年 3 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前往涟源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代女士在系统内显示为离婚状态,无法再办理离婚登记。


  此时邓先生才知道,自己的这段婚姻对于代女士来说属于"重婚"。早在 2014 年 7 月 15 日,代女士在云南省某民政部门与一名仝姓男子登记结婚,在与邓先生结婚时她也并没有与仝先生解除婚姻关系。


  2015 年 6 月 11 日,涟源市民政局在对邓先生、代女士提供的申请结婚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


  2017 年 6 月 9 日,在与邓先生的结婚两周年纪念日前两天,代女士才与仝先生在云南省某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


  "我与代女士结婚登记处于她与他人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导致我和代女士的结婚登记为重婚。"邓先生认为,涟源市民政局对他和代女士的结婚登记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对此,涟源市民政局辩称,当邓先生和代女士去涟源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涟源市民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对邓先生与代女士出具的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认为其提供的材料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及实质要件,故依法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


  涟源市民政局认为,邓先生与代女士登记结婚系重婚,其过错在于代女士。民政局并不知情,故不存在过错。邓先生申请撤销结婚登记不当,只能申请宣告其婚姻登记无效。


  涟源市法院审理认为,结婚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具有结婚意向的男女双方婚姻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本案中,被告审查了《结婚登记条例》规定原告及第三人代女士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故被告已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 第三人代女士在未与他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被告涟源市民政局再次申请结婚登记并与原告邓先生领取结婚证,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代女士、邓先生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


  造成这起婚姻错误登记的原因在于第三人代女士隐瞒事实,被告涟源市民政局并无过错,现原告诉请撤销其与代应先的婚姻登记于法不符,但可以依法申请该婚姻登记无效。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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