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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7日

  本报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雷 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社会关切的热点,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对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收养人的条件、隔代探望权等方面予以规范。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由于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造就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丛生。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作出规定。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完善对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新司法解释施行一段时间以来,总体上较为妥当,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据此,草案二审稿吸收了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在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草案修订过程中,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者否认之诉引起广泛关注。草案一审稿第八百五十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有的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逃避对父母的赡养。对此,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对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之诉进行了限制,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草案二审稿还对有配偶者单方收养的条件进行要求。草案一审稿第八百八十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第八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为了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二审稿将第八百八十条与八百八十一条顺序对调,并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同时,草案二审稿增加了规定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此外,在父母离婚情况下,为维护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草案二审稿限缩了隔代探望权的范围。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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