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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隐瞒精神病史结婚两年丈夫诉离

发布时间:2019年1月16日

  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间互相扶持,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即便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也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对方适当帮助。


    鹿寨县一对年轻人认识一个月便同居,两个多月后登记结婚。婚后男方才得知女方有精神病史,且无法根治。男方认为被欺骗了,起诉要求离婚。鹿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判令男方支付女方每月1000元生活困难帮助费,支付期限为2年。


  闪婚生子方知妻有精神病史


  2015年5月,鹿寨县小伙吕将相与姑娘尹飘香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尹飘香很快怀孕。同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次年2月,尹飘香生下一子。


  结婚初期,吕将相与尹飘香感情尚可,尹飘香在家照看孩子,吕将相则外出打工赚钱养家。但好景不长,两人在家庭开支、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发生争吵。


  或许是精神受到刺激,尹飘香此后情绪不稳定,已经影响到正常生活。吕将相带尹飘香到自治区脑科医院检查,才得知她有精神病史。


  原来,尹飘香曾于2011年7月因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在自治区脑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医嘱为:患者经治疗精神症状明显好转,自知力恢复……


  医生告诉吕将相,尹飘香的病情只能长期依靠药物控制,无法根治。


  回家后,吕将相认为被尹飘香欺骗了,对其爱答不理。


  2017年5月,尹飘香因病情反复再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情感障碍,目前为混合发作期。出院医嘱为:长期服药,药品专人保管并督促服药;定期复查。


  尹飘香幼年时父母离婚,她随父亲生活。父亲病逝后,她便孤身一人。出院后,尹飘香没有回吕将相家,而是暂住在姨妈家。


  起诉离婚被要求补偿5万元


  同年8月,吕将相向鹿寨县人民法院起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他和尹飘香离婚、儿子由他抚养。


  “婚后我才得知尹飘香有精神病史。尹飘香故意隐瞒实情与我结婚,给我和家人的精神带来很大伤害。”法庭上,吕将相说,他和尹飘香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也不长,更重要的是尹飘香婚前有精神病史、婚后经治疗不愈,根据婚姻法规定,他的离婚诉求应获得法院支持。


  尹飘香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尹飘香认为,她和吕将相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对她有病这一事实吕将相也是知晓的。她现在生活不能自理,治疗费用由姨妈垫付,吕将相分文不出,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如果吕将相确实要离婚,也应该等她治好病再说。


  尹飘香表示,她住院治疗的费用都是姨妈垫付的,吕将相应当将这笔费用返还姨妈。此外,她还需要继续治疗服药2年,吕将相有义务承担这期间的费用。


  “除了返还姨妈垫付的1.4万余元费用,吕将相还需付给我5万元,否则我不同意离婚。”尹飘香说。


  吕将相认为5万元补偿过高,无法承受。


  吕将相和尹飘香均表示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尚欠尹飘香姨妈的2564元。


  准予离婚男方应付两年帮助费


  由于案情特殊,主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发现两人感情基础薄弱。经法官多次背对背调解,吕将相和尹飘香均同意离婚,但在补偿问题上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吕将相、尹飘香恋爱时间较短,婚前彼此了解不足,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基础薄弱。而且尹飘香婚前有精神病史却未向吕将相说明,婚后经治疗不愈,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


  法院指出,由于两人的婚生儿子一直在吕将相家生活,而尹飘香有精神病史,目前在混合发作期,孩子由吕将相抚养较适宜。尹飘香主张欠其姨妈垫付的费用,只有医药费2564元有证据证实。对于这2564元,吕将相、尹飘香均有义务偿还。但考虑到尹飘香处于发病期,需长期治疗,且其长期没有经济收入,这笔债务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治疗尹飘香的疾病,故从照顾女方权益等考虑,酌定该债务由吕将相承担。


  法院认为,尹飘香还主张欠有其姨妈垫付的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等1.2万元,但吕将相不予认可,尹飘香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且尹飘香的姨妈没有出庭主张权利,这笔费用不能查实,权利人可另案处理。


  法院认为,尹飘香现在不具备完全的自知力,无固定住所、无收入,需长期服药控制病情,生活存在严重困难,吕将相应在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尹飘香适当帮助。法院酌定吕将相支付尹飘香生活困难帮助费每月1000元,支付期限为24个月。


  鹿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吕将相与尹飘香离婚,婚生儿子由吕将相抚养;吕将相偿还尹飘香姨妈垫付的医疗费2564元,支付尹飘香生活困难帮助费每月1000元(从2017年11月起付至2019年10月止,按季度给付)。


 宣判后,吕将相和尹飘香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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