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一年前,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根据协议我们10岁的儿子小明随前夫一起生活。考虑到儿子将来的生活、教育的需要,我将自己分得的3万元转到了儿子名下,同时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最近,我前夫因为生意亏本,私自将儿子名下的这笔钱取了出来。我得知后,立刻找到前夫要求他把钱还给儿子。但是他却认为,他是儿子的监护人,完全有权利处理这笔钱。请问,我前夫有权擅自挪动这笔钱吗?
答: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5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您前夫随意支取、使用您儿子小明钱款的行为是违法的,损害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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