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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贷转入丈夫名下离婚后丈夫连带清偿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7日

  中国法院网讯 (倪栋威)  离婚前,妻子袁某某向银行借贷款15万元,并将其中大半转入丈夫名下。协议离婚后,两人却都对银行还款要求置之不理。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张家港农商行启东支行诉袁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袁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等费用,其前夫王某某对该笔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3月15日,袁某某与张家港农商行启东支行签订一年期借款合同及在线贷款功能协议,约定张家港农商行向袁某某发放最高额度为十五万元的借款,由袁某某使用个人网上银行自助渠道支用,并规定还款方式、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等内容。


  2017年3月18日至4月17日期间,袁某某分三次自助支用了十五万元,并很快将其中的十万余元汇入王某某的银行账户。截至2018年5月10日,袁某某仅归还利息四千余元,结欠本金十五万元,利息四千余元,复利三十余元。


  袁某某与王某某于2017年11月协议离婚。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张家港农商行与袁某某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在线贷款功能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袁某某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签字,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应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袁某某和王某某原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王某某应对袁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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