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已逝,三女儿要求继母共同分担丧葬费用而对簿公堂。近日,长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系李某某的女儿。李某某于2004年4月13日与被告陈某某登记结婚共同生活。2016年12月13日,李某某患病住院,于2017年1月10日出院。随后,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将李某某接走由原告李某丙的丈夫护理直至其于2017年4月24日病逝。期间,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为李某某支付了墓穴费、殡葬费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现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陈某某未对李某某生前尽到扶养义务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共同分担上述费用,即要求陈某某支付上述费用的四分之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敬老孝老为人伦之本,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作为李某某的女儿,对李某某生前有赡养的法定义务。被告陈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且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现三原告诉称被告陈某某在李某某生前未尽到扶养义务,要求被告陈某某支付李某某的丧葬费等费用,不符合公序良俗,也不符合传统道德观。首先,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是否尽到相互扶助的义务,要依据双方的收入、能力进行判断,子女对其父母一方是否尽到扶养义务不应凭主观评述。其次,被告陈某某已年迈,且无固定收入,其与李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的经济来源于李某某给付的退休金,被告陈某某自身都属于应被赡养的人员,其无支付能力。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诉讼请求。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重庆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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