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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归己为由撵继父遭败诉 房屋所有权不能对抗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石柱县的陈某,因为住房的问题,和与之生活在一起多年的继父发生了矛盾。原本以为房子的地是自己申请的,房子是自己建的,房屋所有权人也是自己,让继父刘某搬离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没想到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


  陈某从很小的时候就跟随母亲周某,与刘某生活在了一起。虽然彼时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刘某也当然与陈某形成了继父子关系。


  如果不是后来的房子问题,也许他们迄今还相安无事地做着一对父子。2013年7月,陈某在新乐乡某村新建了两楼一底住房。这座房子在他看来,就是属他所有,他有权让谁住不让谁住。于是,当后来刘某和他因居住问题发生矛盾时,陈某提出,让本来与他母亲周某一起居住在此的刘某搬离此房。刘某不愿搬离,陈某索性一纸诉状将对方告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本以为稳赢的官司,在法官那里碰上了钉子。法官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而赡养义务中,就包含应当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他们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这些规定。


  再加上在此案中,刘某原自有的房屋已经被周某、陈某拆除,且周某、陈某不愿恢复原状;刘某虽有一个女儿,但并不愿意和其一起居住,希望法院能尊重其和周某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在多次调解均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官最终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石柱县法院在总结这起案件时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自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就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来决定是否允许自己的父母或者子女居住使用,这种想法是片面和错误的。尊老爱幼、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夫妻扶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并不受物权所有权冲击。


  (来源: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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