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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仍同居 还一起买地 昔日夫妻因宅基地使用权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日

  已经离婚,但周文还是与前妻林燕藕断丝连,甚至一起与人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准备建房。当周文有了女友,两人正式分手,曾经一起购买宅基地的昔日夫妻打起了官司。


  周文是一名个体商户,在澄迈开店。他和前妻林燕在2004年登记结婚,当时周文23岁,林燕比其大2岁。婚后,周文与林燕生育了两个孩子。两人共同生活了七年,第八个年头,两人闹起了离婚。2012年5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孩子的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然而,离婚后,周文与林燕仍藕断丝连,林燕经常会到周文经营的店里照顾两个孩子,并与周文同居生活。


  2013年9月11日,周文、林燕两人作为受让方,与他人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花15万元购买了一块宅基地。当天,林燕从银行卡里取出49900元交给周文,作为购买宅基地的部分出让款。周文的父亲也给周文转了8万元。周文通过转账向宅基地出让方支付了13万元,另外2万元则现金支付。虽然一起同居生活,还一起签合同买宅基地,但周文与林燕一直没有办理复婚手续,两人仍如之前一样,时有争吵。


  离婚3年后,周文有了女友,他要求林燕离开。之后,林燕离开澄迈到海口工作,两人不再共同生活。林燕离开后,眼看着周文打算在一起出资购买的宅基地上盖房,林燕认为两人同居期间一起购买的宅基地等财产应该分割,遂向澄迈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等,历时2年左右时间,有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主要包括周文、林燕与出让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林燕主张分割诉讼宅邸占有和使用权是否支持、能否按购买宅基地形成债务纠纷处理该案等多个争论焦点。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宅基地属于国有土地范围之内,该宅基地是否来源合法难以证实,故法院无法认定《宅基地转让合同》合法性。原告与被告后来也未曾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用地或建房合法手续。因此,双方私下订立《宅基地转让合同》,而未经土地所有权人的追认认可之前,该合同并未发生法律约束力。订约之后,该宅基地并没有转移到原告或被告之名下,故对于该物权的变更、转让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定。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又同居购地,两人仅有口头合同,购地时双方未曾约定各自承担多少购地款,该土地权益无法分割,故法院从债务方面予以认定,判决周文向林燕返还49900元。


  周文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一中院提起上诉。省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 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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