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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离婚期间妻子借40万元买房 这钱到底该谁还?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2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刘冬梅报道 夫妻俩闹离婚期间,妻子向好友借了40万元,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可最后,妻子却称还不上这40万欠款,好朋友只好起诉这对夫妻,要求共同还钱。那么,这笔欠款该由谁偿还?


  张女士和陈某是夫妻关系,因为感情不和,丈夫陈某去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为张女士不同意离婚,起诉被驳回。半年后,陈某再次起诉离婚。期间,张女士以购房为由向好友王某借款40万元,并口头约定年利息为5厘。就这样张女士一共出资100万元,为儿子购买了一套婚房。


  借款到期后,王某向张女士多次催要,但张女士称丈夫从家中先后拿走了上百万元,自己一个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


  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请求两人共同偿还欠款。


  接到诉状,陈某声称:我与王某不是朋友,也不认识。妻子向王某借款是事实,但却是发生在我起诉与妻子离婚及双方分居之后,因此借款属妻子单方面的意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向王某借款时,陈某已再次起诉离婚,两人夫妻关系不和,张女士向原告借款事先未征得丈夫同意,事后也未得到丈夫追认。陈某与王某互不相识,也未参与借款洽谈。张女士向王某借款金额巨大,张女士为儿子购房也属家庭重大事项,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张女士单方向王某借款不构成家事代理。


  同时,张女士为其子购房并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其向王某借款也没有用于家族共同生活,且并未因此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张女士在婚姻关系面临解体之际向王某举债,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增加夫妻共同债务,以此增加陈某负担,主观上存在恶意。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向王某借款属张女士个人债务,由被告张女士独自还本付息,其丈夫陈某不负责任。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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