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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未分割夫妻财产 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9日

  妻子在离婚时取走存折中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于后期发现,能否重新起诉要求分割?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与被告沙某经过诉讼程序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2017年腊月,原告在家扫尘、整理衣物过程中,发现衣柜里定期存单9张,存折一本,存单及存折上的存款时间均处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总金额92500元。另有债权22000元。原告认为,上述债权、存款及利息属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遂起诉至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14500元(对外债权22000元、存款925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沙某将夫妻俩积蓄陆续定期存入银行,共计11笔,计92500元。2016年2月17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沙某离家出走,先后取出两笔到期本息共计13000元。2016年5月沙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其提起离婚诉讼前后,将下剩9笔未到期存款全部支取。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双方未能和好,仍分居生活。2017年1月,沙某再次诉离获准,但因朱某未到庭应诉,沙某亦未向本院如实陈述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取款情况,故而未处理。原、被告离婚后,朱某在家中整理衣物时发现了上述存款的银行存单,遂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朱某发现了离婚时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存款92500元及其利息,有权要求依法分割。分割时,可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由朱某分得其中的46000元,沙某分得其中的46500元及其取出的全部利息。因上述存款已被沙某全部支取和占有,沙某应当将朱某分得的46000元返还朱某。原告朱某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2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遂依法判决:被告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朱某分得的共同存款46000元;驳回原告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慧)


  (来源: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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