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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后未结婚 男方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18年6月4日

    恋爱两年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其支付的彩礼10万元,女方却认为自己从未向男方要求支付彩礼,10万元系男方自愿替自己偿还的房屋贷款,不应当返还。近日,忠县人民法院综合相关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3万元。


  李某是一名80后,系忠县忠州街道人。2014年初,离婚后的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长其6岁的离异女性黄某。两人互生好感,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几个月后,李某通过转账方式向黄某转账10万元,目的是用于偿还黄某在认识李某之前所购买的房屋按揭贷款。原本以为会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的两人,却在两年后分手。老婆没有成功娶回家,李某想到自己的10万元钱,一纸诉状将曾经的恋人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黄某相识几天后,被告便以其住房尚欠银行贷款为由,要求李某支付彩礼1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李某认为,当时自己已对黄某倾心,为了和黄某保持恋爱关系便同意黄某的要求,自己四处借钱凑齐了10万元彩礼交给了黄某,但同时也提出了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和生育小孩的要求,被告黄某承诺自己如果不与其结婚生育小孩,便将彩礼全部退还。可两人在恋爱期间,却多次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婚事一拖再拖,最后以分手告终。


  黄某辩称,自己从未要求原告李某支付彩礼,那10万元是李某主动提出将自己所购买房屋的按揭贷款还清,而向亲戚借的。黄某还表示,两人恋爱期间,黄某的工资均由李某管理,后李某用两人一起打工的收入偿还了其亲戚6万元左右,现在尚欠4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并未要求李某支付彩礼,所以李某诉称的10万元根本不是彩礼,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10万元的支付时间、原告经济情况、双方的恋爱关系等情况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对原告给付被告10万元系彩礼,予以确认。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就原告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原告给付的10万元系原告所借,被告主张在原、被告共同生活中,由原、被告共同偿还了6万元,尚欠4万元,原告对其主张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但结合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原、被告共同生活状态及发生矛盾及分手等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3万元。


  (来源:忠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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