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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

不再婚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4日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都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另外,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婚姻自由以任何形式加以干涉,因此,再婚是刘某的权利,前夫无权干涉,且离婚时不得再婚的承诺因违反《婚姻法》而没有法律效力,刘某的前夫无权以此承诺为由拒付抚养费,同时他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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