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她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2日
【客户咨询】
罗女士问:婚姻律师你好!我与丈夫异地恋多年,前年在老家办了酒席并领了结婚证,因彼此的工作地点在不同的城市,婚后这两年我们也是分居两地,这期间偶尔在男方工作的地方(深圳)见面,本来打算今年在深圳买房,以后定居在深圳,但最近我才知道,我丈夫在深圳竟然一直与别的女人在一起同居生活,我准备跟他离婚,他这种行为是不是已经构成重婚,我可以告他们重婚罪吗?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律师解答如下:
罗女士,您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知,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二是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她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您丈夫在婚后与她人同居,如果他们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她人婚外同居, 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您也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法规】
广东省《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第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关键词】深圳专业涉外离婚律师,深圳涉外婚姻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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