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均属一般,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被告表示同意。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鉴于被告目前居无定所,可由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帮助。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深圳专业涉外离婚律师,深圳涉外婚姻纠纷律师
如果您有涉外婚姻家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涉外婚姻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婚姻家事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专业涉外离婚律师网:http://www.mctdteam.com/,深圳涉外婚姻纠纷律师网:http://www.mctd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3、4层
座机:0755-26224037 联系电话:13715092265
QQ:176982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