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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 海口一女子两次起诉离婚终获准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7日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邝清晶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海口女子符玲妹于2010年12月曾以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为由向龙华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2016年12月,符玲妹再次以同一理由向龙华区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果,法院遂依法作出准予符玲妹要求离婚的判决。

  符玲妹诉称,1996年9月,她和陈金荣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同居,2002年,符玲妹怀孕了,两人随后在村里摆了喜酒,并于2003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6月,符玲妹生下了女儿陈子涵。
  婚后,性格不合的两人经常发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打闹。符玲妹称陈金荣经常在外面浪荡,多次劝说无果,有家不回。2010年12月,符玲妹起诉离婚。符玲妹称,当时陈金荣答应痛改前非,她考虑到女儿年纪尚幼,担心孩子会受影响,也想给陈金荣一个机会,就答应调解合好。
  经法院调解,双方破镜重圆。2013年2月,也就是两人结婚十年后,儿子陈宇哲出生了。儿子出生后不久,两人还是时常发生争执,符玲妹表示陈金荣没有任何改变,仍然无法共同生活,于是这对夫妻又分居了。符玲妹坚称双方感情已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自己已决意离婚。
  2016年12月,符玲妹再次起诉离婚。诉请婚生儿子陈宇哲由被告陈金荣抚养,婚生女儿陈子涵由自己抚养,由被告陈金荣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至18岁。
  陈金荣辩称,符玲妹经常不回家,虽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同意离婚。陈金荣请求两个小孩都由其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生活并不融洽,由于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同意离婚,故法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婚生女儿陈子涵由原告符玲妹抚养,婚生儿子陈宇哲由被告陈金荣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来源: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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