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邝清晶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海口女子符玲妹于2010年12月曾以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为由向龙华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2016年12月,符玲妹再次以同一理由向龙华区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果,法院遂依法作出准予符玲妹要求离婚的判决。
符玲妹诉称,1996年9月,她和陈金荣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同居,2002年,符玲妹怀孕了,两人随后在村里摆了喜酒,并于2003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6月,符玲妹生下了女儿陈子涵。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生活并不融洽,由于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同意离婚,故法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婚生女儿陈子涵由原告符玲妹抚养,婚生儿子陈宇哲由被告陈金荣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来源: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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