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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解读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中的家暴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8日

将于明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针对家暴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深圳律师刘金星表示,《条例》将成为深圳反家暴的有力法律武器,同时也将对国家立法起推动作用。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等单位申请临时庇护。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市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服务。

解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律师刘金星表示,《条例》将成为深圳反家暴的有力法律武器,同时也将对国家立法起推动作用。《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请法院对施暴者实施限制行为的保护令,要求施暴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接触受害人,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弥补了此前家暴案只罚不戒的短板,进一步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公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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